2024年11月8日 星期五
详细内容
法官:从回避到退出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7日作者: 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最高法院今年上半年将出台3项法官回避制度,防止人情干扰法官断案。有分析人士认为,最高法院作出诸多举措,以实现正确界定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结合地方此前的试点,此次新规意图实现法官从任职回避到单方退出的转变

眼下,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正在考虑一个选择:是放弃自己经营多年的律师职业,还是让具有博士学位、参加工作仅一年的爱人离开她心爱的法官岗位。

2011年2月7日,新华社报道:今年上半年,最高法院将出台三项法官回避制度,其中第一个规定即是《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法院在司法廉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法院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官回避、防止人情干扰而制定的。

其实早在这之前,上海、重庆等地已经在试点:夫妻双方一方是法官,而另外一方是律师的,必须有一人放弃自己的职业。

“我想,这三项制度更具有一种宣誓意义,即向社会表明中国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他指出,另外,法官系统内部的检查和监督,使得对审理案件的主体———法官的要求上更加审慎,这些显然都是有利于司法公正的。

严格的回避制度下 “做法官的也挺艰难”

据了解,此三项制度的起草工作2010年就完成了。在法院系统内部,三项制度中涉及的回避制度已经被谈论到。

“在媒体公布这个消息之前,我们已经知道了最高法院即将颁布这些规定。法官们已经在讨论,有些已经提前在做准备了。”广东省某中院法官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我有同事的爱人是做律师的,已经放弃了律师的工作,转到企业去做法律顾问。”这位中院法官说。他认为,在很多法官看来,对法官严格要求是应该的,但如果会波及到爱人的职业,显得有些太严苛了。而且,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法官一般也都会注意,法官审理的案件中,一方代理人是自己直系亲属的状况很罕见。

“很多人情干扰办案的情况,是很隐蔽的,而且不限于亲属,同学、朋友、战友等很多关系中都有可能。”这位中院法官说。

河北某县级法院的法官表示对最高法院即将出台这三项制度的情况毫不知情。“我们这里不属于发达地区,律师非常少,所以我的同事中很少听说谁遇到这种情况。”

而记者联系的大多数法官没有对此事发表任何意见。一位法官对记者说了一句话:“我们做法官的也挺艰难的。”

北京一位律师表示:“如果公开法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一样能督促法官自律、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不一定非要强制一方放弃自己的事业。”

从回避到退出 法治思维的转变

“‘人情社会’的特点,让我国在司法回避制度上作出的努力比其他国家更多一些。”陈卫东说。中国社会强调“人情”,而这刚好与法律强调制度是冲突的。所以,回避制度在中国的推行效果上一直不尽如人意。

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便有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法官亲属的回避在其后制定的法官法中有较为详尽的表述。

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根据此条规定,并未禁止法官的配偶或子女担任律师,也没有禁止其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只是禁止其担任该法官所在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此后,最高法院于2000年1月31日发布《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法律的规定进行细化,确保在法官和亲属之间建立一条物理“隔离带”,避免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该规定第5条明确:“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规定将回避从法官扩大适用到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其实质是规定律师回避,而非审判人员回避。

2004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陈卫东推测,最高法院此次再提法官回避制度,或许是因为此项制度在过去贯彻得并不理想。

“近年来,司法腐败问题,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家属是法官的,更容易激起社会矛盾。最高法院出台三项制度,是为了遏制该回避而不回避的法官的腐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指出。

进一步的改革始于地方。

《上海法院司法廉洁十条纪律》规定:法官的配偶是律师的,该法官不能担任本市各级法院的院级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也不能担任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领导。

同样作出探索的还有江苏和重庆。

2010年5月,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党组积极与区委、区人大有关领导进行协调,在区委、区人大的支持下,院内两名中层以上干部已调离法院,分别担任区政法委副书记和区城管局副局长,他们的一个共同点是,配偶在当地从事律师职业。

在重庆,要么自己不当法院领导干部,要么家属转行不再当律师。2010年年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单方退出”机制实施半年来,全市法院已有6名审判岗位领导辞去领导职务,5名领导的家属退出本地律师行业。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有了新的内涵:配偶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官可选择退出审判岗位。这无疑是一种法治思维的转变。

向社会传导 遏制司法腐败的决心

这次将推行的还包括明察暗访制度。“督察制度,将用‘明察暗访’的制度来监督法院人员,这在以前是没有的,更有利于回避制度的落实。”陈卫东说。

“法官也是人,如果审判的案件中,一方的代理人是自己的配偶或者子女,由于直接的利益驱动容易出现偏袒,这也是人之常情。但法律的一个基本准则便是要求公平公正,所以回避制度就成为了一项基本制度。”樊崇义说。

他认为,一些“阻止措施”的出台,是为了将回避制度进一步落实到位,而能否贯彻得好,还需要下很大的功夫。

“我觉得,在高位法中,比如诉讼法的修改中加入一些具体的制裁措施,对落实更有意义。比如规定:违反回避原则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樊崇义表示。

“法治是个过程,我们不能指望这一个‘补丁’能解决涉及司法腐败的所有问题,但出发点应该值得肯定。”陈卫东教授说。

另外,樊崇义和陈卫东均认为:在职业限制上应该有个地域限制。“律师家属只要不在法官工作范围内执业就可以了,比如北京法官的直系亲属不在北京代理案件,但要求不能在全国任何地区担任律师、代理人就显得有些太严苛了。”(焦红艳)